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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发布来源:管理员 点击率:204399

穗埔应急规字〔2020〕3号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设计、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良行为是指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服务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行为。区应急管理部门查实不良行为后,依照本办法对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下行为视为Ⅰ类不良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开展勘验、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十二)未依法与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三)经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错误,继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四)由于服务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被服务单位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五条 服务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视为II类不良行为:

(一)对被服务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提出详实、可操作性的对策措施建议;

(二)报告未对评价单元做明确结论,或评价结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

第六条 服务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其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等行为视为III类不良行为。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我区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抽查。

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过程中发现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述问题的,应当及时采用拍摄报告或现场照相、留存报告等方式采集证据。

(二)组织一定数量的专家,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对在我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服务成果进行抽查,并形成抽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均有权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查实的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约谈警示,并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

(三)建议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不良行为公示。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处室、事故调查组、黄埔区各街镇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报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I类不良行为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主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并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年。约谈后仍未改正的,建议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II类不良行为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主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并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公示期限为半年。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III类不良行为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主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责令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的不良行为在门户网站及信息系统上公示。

决定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不良行为公示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告知起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提供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予以更正。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不影响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不良行为公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服务机构的种类及名称、提供服务项目的种类及名称、不良行为的种类及内容、公示的期限。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安监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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