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环规字〔2020〕1号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业经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广州市黄埔区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污染防治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黄埔区生态环境部门年度预算,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专项用于污染治理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奖励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污染防治项目资金,配合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纳入省、市、区重点污染源名单,因削减污染物排放或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进行防治的项目;以及提高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工程治理改造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实施关停、搬迁的项目。具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为适应周边环境变化,主动关停或搬迁的项目。
(四)锅炉淘汰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进行防治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
(六)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治理设施。
(三)项目申报单位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无需配套资金项目除外)。
(四)其他专项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财政资金支持比例已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项目。
(五)环境卫生、绿化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全年均可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位于本区。
(二)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且具备按照合同要求和目标完成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单位未出现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情形的。
(四)申报项目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的,应执行该招投标管理规定。
(五)申报材料齐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非关停、搬迁和淘汰项目类申报单位应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工程预算;
(三)项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文件,或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
(四)项目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详细进度表;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关停、搬迁和淘汰项目类申报单位应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工程详细进度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纳入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财政资金奖励总额原则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
第十四条 不同类型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按照项目核定投资总额采用分档累加法核算奖励的最高额度,具体分档核算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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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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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
(含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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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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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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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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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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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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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加最高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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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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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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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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