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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发布来源:管理员 点击率:204407

穗埔市监规字〔2020〕1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更好地落实严禁野生动物交易的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要指示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更好地落实禁售和经营野生动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农贸市场督导检查内容》等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经营野生动物(具体名单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准)行为,并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初步认定属实立案的,不论案件是否办结,一旦认定,即予以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初步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三条第(四)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线索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统筹处理。

第六条 对于初步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到5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举报奖励经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而自行失效。

 

附件:举报奖励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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