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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担保的9大知识点,你知道吗?“广州普法大讲堂”开讲啦!

发布时间:2024-04-18 发布来源:管理员 点击率:21



2023年民法典宣传月


近日,电视剧《平凡之路》引发热议,剧中男主角潘岩的故事引发大家共鸣。主角潘岩的成长背景之一就是父母离异,父亲因为替朋友担保,最后欠下巨额债务,婚姻破裂。


如今,个人、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债务担保越来越常见,但怎样的担保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呢?订立担保合同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3年民法典宣传月,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广州普法大讲堂”系列课程,首批课程聚焦《民法典》,围绕当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民法典》合同编中债务债权、担保等内容精彩开讲!



2023广州普法大讲堂

首批课堂邀请了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莉教授授课。

李莉教授以“债的担保”为主题,从概念种类、担保制度的变化、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等重点内容展开讲述,重点围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变化,对“债的担保”问题进行整体梳理和分析,干货满满!


(李莉老师授课精彩内容)


授课主题:债的担保

九大知识点!本期课程精彩内容大纲:

1.概念和种类

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的担保(保证),一类是物的担保(担保物权)。其中,人的担保又细分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物的担保一般指传统意义上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近几年我国担保制度的变化

我国《民法典》以及同时实施的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债的担保制度方面做了非常多的改进,吸收了世界上担保制度最先进的国家的立法,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之一。

具体表现在:1.扩大了担保的种类;2.从以前的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向保护担保人倾斜;3.扩大了可担保的财产的范围,使企业更多机会融资;4.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更加强调担保公的重要性,弱化隐形担保对第三人的效力;5.不动产和动产都统一了登记平台。

3.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

《物权法》和《民法典》未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作出明确规定, 解释上认为没有追偿权。《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承认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没有追偿权

最高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认为,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担保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1.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2. 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3.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时抵押的效力

实践中,一些债权人以为签订了抵押合同或者把抵押人的产权证扣下,其债权就有了保障,没有进行登记。此时,债权人并没有取得担保物权。

5.动产抵押未登记时的效力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动产抵押没有登记不得对抗以下第三人:1.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的善意取得买受人;2.不能对抗取得占有的善意承租人;3.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债权人;4.不能对抗破产债权人。

6.购置物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了购置物价款担保的超级优先权,企业需要购买设备设施,可以向银行贷款、向融资租赁机构融资,也可以向出卖人欠款,然后以购置物作为担保。给债权人超级优先权,这有利于企业融资。

7.动态质押

有些中小企业没有不动产可供抵押,但是它有库存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发挥这些动产的融资作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承认了动态质押的效力。

8.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样,设定人继续利用担保物,又能债权人放心,阻却或削减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又节约交易成本制度成本。

9.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只是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以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担保有效;无授权,属于越权代表,此时按《民法典》关于越权代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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